金银铂钻消费税有关方针遍及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1-09 05:45:18 作者: 合金饰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交税,托付加工(还有规则者在外)、托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交税人。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出产出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规模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规模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1994)财税字第95号

  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出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财税〔2003〕86号)

  自 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交税环节由出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制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2001〕176号、财税〔2013〕40号)

  对既出售金银首饰,又出售非金银首饰的出产、运营单位,应将两类产品区分清楚,别离核算出售额。凡区分不清楚或不能别离核算的,在出产环节出售的,一概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出售的,一概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按出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动交税环节今后,用已税珠宝玉石出产的本告诉规模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概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交税人出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出售时交税;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交时交税;带料加工、创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交税。

  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获得讨取销货凭证的当天;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移交的当天;带料加工、创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一)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其计税根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出售额。假如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的出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核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出售额。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出售的,不管包装是否独自计价,也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出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四)交税人选用以旧换新(含创新改制)方法出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践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悉数价款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

  (五)出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交税人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交税人为出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出产所带来的本钱。公式中的“利润率”一概定为6%。

  托付加工,是指由托付方供给质料和首要资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资料,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加工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运营活动。但关于由受托方供给原资料出产的产品,或许受托方先将原资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承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资料出产的产品,不管在财政上是否作出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产品。

  (一)对交税人托付个体运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概于托付方回收后在托付方所在地交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的人个人托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 (1994)财税字第9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176号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8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