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的一个上午,黄某某注意到街坊曾某带着孩子出门漫步,家中空无一人。她心中一动,觉得这是一个千载一时的时机。趁着四下无人,她悄然潜入曾某家中,轻手轻脚地关上门,心跳加快,她知道,只需动作够快,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捞上一笔。
进入曾某家中后,黄某某敏捷开端翻找。她摆开抽屉,翻动衣柜,总算在床头柜里发现了5500元现金和一个精美的金手镯。她的眼睛登时亮了起来,嘴角不自觉地扬起,心中充满了窃喜。第一次作案就有如此“收成”,她感觉自己简直是“陡但是富”。为了赶快变现,她马上前往近邻城镇的一家金银加工店,将金手镯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揣着钱离开了店肆,心中满是满意。
但是,回到家后,黄某某得知被盗人现已报案,心境却逐步沉重起来。她躺在床上,翻来覆去,脑海中不断显现自己被差人带走的景象,心里的惊骇让她彻夜难眠。毕竟,她想出了一个“一举两得”的方法:将部分现金和金手镯悄悄还回去,既能减轻自己的负罪感,又不会露出自己的罪过。第二天一早,她将5000元现金和换回的金手镯悄悄放回了曾某家中的摇篮推车里。但是再完美的方案毕竟也不能逃脱法令的制裁,黄某某当天被警方抓获归案。
散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偷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都县人民法院以偷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